「土地短缺」不是香港獨有的問題。從前澳洲常見的單幢房子已逐漸演變為聯排房屋,甚至在市中心隨處可見的高樓大廈。不論高樓大廈或聯排房屋,相信大家都聽過很多房子都是由物業管理處(Owners Corporation)管理及控制。物業管理處又是甚麼呢? 曾經有一位準買家因房子擁有自己的車道,所以認為物業管理公司不適用。在拍賣成功後才得知該房子是由物業管理處管理。雖然房子之間不相連,但房子的地下水管道是跟鄰居共用,所以該房子是擁有「共用空間」。結果該買家在沒有預算的情況下需每年支付物業管理費-如果買家在購買房子前獲取專業的法律意見,便可以避免以上的「地雷」。 決議(Resolution)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Owners Corporations Act 2006),如物業管理公司需代大廈或屋苑作出決定(譬如控制物業管理的支出、安排清潔服務、維修和維護大廈等),必先通過年度大會。年會一般會討論收入、支出、服務等事項,而業主則有權利投票。物業管理處也可以舉行以下的決議: 另一方面,如果大廈或屋苑擁有超過13 戶,大廈或屋苑需選出業主立案法團。業主立案法團可以控制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力,也可以即時通知物業管理公司大廈的狀況。 所以,擁有物業管理公司並不是一件壞事。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專業安排和處理大廈的大小事務,為業主省卻不必要的煩惱。 那如果大廈或物業遇到緊急情況(譬如:外牆由易燃物料組成-跟2014年墨爾本大火案件類同),物業管理公司有沒有特權呢?我們下回分解。 如果閣下對物業管理條例有任何疑問,歡迎聯繫我們。 免責聲明: 本文章所提供的資料是以發佈當天的法例為準。本律師行會隨時更新、更改或移除資料,以確保資料的真確性,但是概不為資料的準確性或完整性做出保證。以上的文章只是供參考和教育用途,並不會構成任何的法律意見。閣下並不會因閱讀以上的文章而跟本律師行建立客戶和律師之間的關係。 如有需要,閣下應獲取專業的法律意見才採取任何的法律行動。 如有需要,可以電話或電郵聯繫我們。 電話:(852) 3461 3373 郵箱: Hello@leeandpoon.com 我們是澳洲執業律師並且持有澳洲移民牌照(MARA)和獲得香港律師公會註冊的海外執業律師 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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