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澳洲移民條例第108條,移民局局長有權利因簽證申請人提供的信息不正確和要求申請人做出解釋。假如申請人沒有合理的理由或解釋信息不正確的原因,移民局可以取消該任何已經審批了的簽證。 案例分析 - 1 在Feng, Hai Yan [2004] MRTA 6972 一案當中,女事主在1998 年的時候跟她當時的同居男友Z先生一起到澳洲旅遊。由於女事主認為填寫結婚關係可以比較容易通過簽證,所以在申請旅遊簽證時,她填寫了跟Z先生關係為「已婚」。 不久後,女事主跟Z先生分開並且認識了新的男朋友B先生。女事主跟B先生結婚後,在1999年申請配偶簽證。由於先前的旅遊簽證顯示女事主是在已婚狀態,她跟B先生為了「蓋過」先前的謊話,自行提供一份虛假的離婚證書到移民局。在2001年的時候,女事主就獲得澳洲永久簽證。 可是在3年後,即2002年,女事主因先前提交的離婚證書而被移民局進行調查。在同年12月份,移民局就向女事主發出取消簽證通知書。 女事主因此向移民局提出上訴。法官指出雖然提供虛假資料和文件是一個嚴重的行為,但是女事主在調查期間直接承認該不當行為,並且配合移民局的調查。同時,法官也考慮到即使女事主沒有提供假資料,她的旅遊和配偶簽證都會獲移民局批准。所以最後法庭決定網開一面,裁定女事主的永久居民簽證不會被取消。 在2015年,女事主向移民局遞交申請,要求把她的小孩帶到澳洲。移民局在審批期間發現小孩的出生年份是在2006年。這個小孩是女事主跟前夫所生的,但是小孩的父親因犯罪入獄,所以女事主就獲得監護權。 法官雖然指出女事主和小孩因回國需要經歷重新適應生活環境的困難時期,但是基於女事主的不當行為而導致移民局在審批配偶簽證的時候,沒有考量到女事主跟她的小孩的情況。所以法官最後裁定女事主因提供虛假信息而取消該配偶永久簽證。 從上述的案例,雖然結果不一樣,但是歸根到底,申請人如果沒有隱瞞任何信息和在申請簽證前獲得專業的法律意見,就不會被移民局調查和出席法庭聆訊。 所以,在申請任何簽證前,千萬不要因為抱著僥倖的心態而不披露一些信息,不然最後只會得不償失。所謂「不聽專家言,吃虧在眼前」。 免責聲明: 本文章所提供的資料是以發佈當天的法例為準。本律師行會隨時更新、更改或移除資料,以確保資料的真確性,但是概不為資料的準確性或完整性做出保證。以上的文章只是供參考和教育用途,並不會構成任何的法律意見。閣下並不會因閱讀以上的文章而跟本律師行建立客戶和律師之間的關係。 如有需要,閣下應獲取專業的法律意見才採取任何的法律行動。 如有需要,可以致電或電郵聯繫我們。 電話:+852 3461 3373 郵箱: Hello@leeandpoon.com 我們是澳洲執業律師並且持有澳洲移民牌照(MARA)和獲得香港律師公會註冊的海外執業律師。 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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