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的改變 根據新的澳洲Income Tax Assessment Act 1997,如果閣下在澳洲擁有自住物業,而閣下是屬於非澳洲納稅居民,即使該物業曾經是自住房子,也必須繳納增值稅。 「澳洲納稅居民」的定義為該人士是否在澳洲納稅。譬如,如果持有澳洲護照的人士,因需要到海外工作,那該人士便是非澳洲納稅居民。 按以上的例子,如果閣下因工作需要離開澳洲,而閣下在出售物業期間為非澳洲納稅居民 (在簽訂買賣合約為準),那就必須要支付全額的增值稅。另一方面,如果業主在簽訂買賣合約時,屬於澳洲納稅居民。業主就可以申請自住房子的增值稅豁免。 這法案也包括了增值稅的「六年法則*」將會不適用於非澳洲居民的房屋。 所以,業主在離開澳洲時或需要出售房子的時候,應該獲得會計師的意見從而確保業主的稅務責任。 *「六年法則」代表如果業主在過去六年期間有居住過該房子,該房子也可以獲得自住房增值稅優惠豁免。 豁免限制 根據新的法案,如果澳洲居民在2017年5月9日前已經購買了自住房子,將會有一個過渡期到2020年6月30日可以出售曾經的自住房子,以免將來失去自住房子的增值稅豁免。 假如澳洲居民沒有在以上限期前把房子出售,該房子將會需要支付全額的增值稅。 另一方面,如果澳洲非納稅公民因特殊原因可以繼續獲得自住房增值稅優惠豁免,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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